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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6 生效日期: 2005-03-16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政〔2005〕14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淮北市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行政许可(审批)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实施,擅自设立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对直接主管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

    第三条   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必须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所有行政许可(审批),只能由一个领导分管,不得多头分管,违者将给予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

    第四条   行政许可(审批)必须公开,对申请人进行依法告知,对违反公开原则、有意刁难申请人的,将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行政行为,必须进入市行政服务大厅办理,违者将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   对行政许可(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凡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必须提出书面报告。既不能按时办结,又不提出书面报告的,给予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审批)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在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中有受贿或“吃、拿、卡、要”行为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八条   行政许可(审批)收取的费用,应统一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统一收取,违者将没收违法收取的费用,并给主管负责人及其责任人记过处分。


    第九条   行政许可(审批)必须符合法律要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批准的或超越职权批准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考试,或弄虚作假的,给相关责任人记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必须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及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被查行政机关及人员要积极配合,对拒绝提供有关信息,转移或销毁证据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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