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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8 生效日期: 2006-09-18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第 394 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范评估市场,保证评估质量,控制和减少评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真正从源头上避免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资质使用情况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业单位的资质持有情况进行核验,重点检查有无违反 《条例》第二十三条、 《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况。
  (二)评估报告质量情况按照
  《条例》、《资质管理办法》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试行)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专家对评估单位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复核。对评估项目发生质量事故、评估报告结论不正确、评估报告质量低劣等问题的单位,要认真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部。
  (三)备案情况按照
  《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检查评估单位是否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合同备案,以及按照69号文要求进行评估报告备案。同时检查落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职责的到位情况。
  (四)评估报告审查情况按照69号的规定,检查评估单位是否聘请有资格专家对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五)评估开展情况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特别是人口密集区已经完成或在建的建设项目、城镇规划区和矿山企业,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全面检查。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 (9月下旬-11月):各省 (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本辖区内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并于11月底前将检查报告报部环境司。
  第二阶段 (12月):部组织有关人员分片区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 省 (区、市)国 土 资 源 厅 (局)要 根 据 本 省 (区、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做好组织安排工作,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二)各省 (区、市)可根据当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现状,具体安排检查方法和步骤,但应于11月底前完成全省(区、市)的检查工作。
  (三)各省 (区、市)要认真总结整理检查结果,做好分析研究,形成文字报告于11月30前上报部环境司 (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四)检查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正反两方面实例,在提交检查报告时同时报送因开展评估取得成效实例4-5个,以及由于未开展评估或评估质量较差造成损失实例。
  E_mail:hjs_zhc@mail.mlr.gov.cn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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