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公积金委[2004]7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3]19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单位在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4年7月1日的月均工资总额。
(三)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四)自2004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定本单位及职工200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单位设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应不低于200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即4656元)。单位设定缴存基数上限,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见附表1)。设定缴存基数上限的单位,职工本人2003年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上限的,以单位设定的上限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本市内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8%;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各13%调整为各8%。
(二)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单位和个人各8%的,不用报批,于2004年7月起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按8%的缴存比例进行汇缴;缴存比例低于8%的,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手续;缴存比例高于8%的,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津财建一[2003]5号)执行。
三、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的,可以申请提高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外商投资企业及驻津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其他内资单位最高缴存比例由原来的单位和职工各10%调整为各15%。
(二)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填写“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见附表2),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委局审核同意后,连同企业财务报表,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委局的企业,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已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2004年仍需提高缴存比例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
四、困难企业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
(一)2003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810元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欠缴2003年及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欠缴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的,可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1%。
(二)2003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540元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须填写“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表3),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委局审核同意后,连同企业财务报表及职工工资报表,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委局的企业,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已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2004年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
(四)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五)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补缴:
1、从欠缴月份开始逐月进行汇缴缴存;
2、对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制定补缴计划,以个人补缴方式分期补缴,并自制订补缴计划当月起逐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采取本方式进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
五、时间要求
自2004年7月8日起单位可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行区、县支行房地产信贷科领取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相关表册或登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housefund.cn或www.zfgjj.cn)下载。
单位申请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应在2004年7月20日前办理报批手续。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列入议事日程,组织房改、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办行核对,保证2004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特此通知。
附:1.单位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申请表(略)
2.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略)
3.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