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水政法[2006]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执法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水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综合执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水利局等14个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作为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部政策法规司联系。
2006年9月29日
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
按照国家关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的必要性
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设定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制度,为改革我国的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的要求。目前,水利执法存在多头执法、分散执法和交叉执法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和水利部门的形象。加强水利执法是推进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重要内容。2005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工作报告也将“推进水利系统内部综合执法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作为切实提高水行政管理能力的重要内容。推进水利综合执法,是从体制上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有利于整合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水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积极探索实行水利综合执法的新路子,逐步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利执法体制,提高执法能力与水平,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
理顺执法体制,明确执法责任,加强队伍建设,实现一支队伍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保障水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原则
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原则。合理划分综合执法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做到有权必有责,责权相统一。
精简、统一、高效原则。调整合并现有执法机构,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调整充实专职水政监察人员,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
因地制宜原则。密切联系各地实际,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建立起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的水利执法运行体制和机制。
三、综合执法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
整合现有执法机构,经当地编制部门批准,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构,明确编制,调整充实专职水政监察人员,积极争取参照公务员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使执法力量与执法职能相匹配。
(二)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
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职责,并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职责的有效途径。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执法能力和执法保障建设
严格执行水政监察人员审查录用和培训考核上岗制度,禁止合同工和临时工从事水利执法工作。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在岗培训,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加强执法保障建设,做到有办公地点、有执法经费、有必要装备、有完备制度。
(五)加大执法力度
大力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案件,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提高综合执法效能。
四、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联系点要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协调,确保综合执法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有关省、自治区水利厅要对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实施方案
各联系点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调的基础上,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要重点处理好综合执法机构与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关系,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明确综合执法的范围,建立起有效的执法协调机制,确保综合执法工作取得实效。
(三)保障执法经费
各联系点要保障综合执法工作的经费,保证水利执法工作的需要。要高度重视执法装备的配备,按照《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装备配置》(水政法[2000]254号)的要求为执法队伍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船、调查取证设备、办公设备等。所需经费各联系点申请同级财政解决。
部政策法规司将对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联系点要对开展综合执法的做法、经验、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于2007年年底向部政策法规司专题报告。
附件2: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名单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水利局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水利局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水利局
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水务局
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利局
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水务局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水利局
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水利局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水利局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水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水利局
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水务局
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水利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水利局
送签说明: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工作报告提出的“推进水利系统内部综合执法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利执法工作,拟确定一批县级水利部门作为联系点,开展水利综合执法工作,探索、总结并推广水利综合执法的做法和经验。在各省报名申请的基础上,确定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水利局等14个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作为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并起草了《水利部综合执法联系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便综合执法联系点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并取得实效。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