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5]87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津党发[2004]7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精神,为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规范收费行为,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全市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范围:列入本市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均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二、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减免政策、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收费公示的方式。各收费单位采取设立收费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等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设备进行公示。
四、制作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价目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应按照便于动态管理、长期置放、清楚美观、方便群众阅读的要求,尽量做到整齐划一。设立制作收费公示栏所发生的费用由收费单位负担,不得向收费对象收取。
五、各收费单位应该加强收费公示栏的管理和维护,凡因取消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单位应及时更新收费公示栏的相关内容。收费公示栏损坏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发生时,收费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六、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的职责分工。实行垂直管理及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直属的收费单位,由其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其它收费单位,按照区、县行政区域管辖的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七、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采取先审核后公示的方法。其审核程序如下:
(一)各收费单位依据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填写《收费公示审核表》一式三份。
(二)填写的《收费公示审核表》由收费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将申请表交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及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对收费单位填写的《收费公示审核表》进行认真审核,合格后收费单位按照规定制作收费公示栏,并进行公示。
八、收费单位公示的内容必须以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和《收费许可证》为准,严禁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收费公示“合法化”。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查,确保收费公示的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
未经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民或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附件:收费公示审核表(略)
天津市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