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劳办[2005]101号
有农业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农村劳动力“351”培训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4]26号)精神,配合我市“351”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的顺利推进,经研究,对接受“五大培训工程”培训和鉴定的农民进行政策扶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配合本区县“351”培训工程的开展,开放区县培训场所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为参加“351”培训工程培训和鉴定的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经过培训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其资格审查报名和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我市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字[1995]第105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材料费和《证书》工本费仍按原规定收取。
三、各有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与本区县“351”工程办公室密切协作,加强对农民培训和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将农民培训和鉴定的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