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科教[2005]489号
建设系统各局、各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市建设监理协会、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深入贯彻执行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 29-126-2005)》等建筑节能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市建委决定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本市建筑工程节能必须纳入施工监理内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6月1日起,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对在施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进行制止和纠正,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监理单位有权向市建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报告,市建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将依法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二、今年6月1日至6月中旬,市建委将组织本市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分期、分批参加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 29-126-2005)》专项培训和全市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者,由天津市建设系统考核办公室会同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或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考试合格,作为建设工程执法监督部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依据。
三、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 29-126-2005)》培训、考试的具体安排,由市建委托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天津市建设系统考核办公室共同组织落实,另行发文。
四、市建委建设市场执法监督机构,将加大对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建筑工程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希望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共同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发展,为建设节约型城市贡献力量。
本通知可从市建委网站下载:http//www.tjcac.gov.cn
特此通知 200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