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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31 生效日期: 2006-08-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杭地税二[2006]20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我市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见附件1)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7号,见附件2)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二、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3%的幅度内确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从2006年8月1日起,对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委托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进行代征。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或委托契税征收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款。   四、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机关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应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以确保此项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五、本通知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地方税务局联系。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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