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教特字第093011102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台中县政府府教特字第093011102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依据:特殊教育法第九条第二项办理。
二、目的:提高身心障碍学生学习成效。
三、申请对象:本县国民中、小学身心障碍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者:
(一)因重大疾病长期缺课超过半年以上者。
(二)因身心发展、学习需要、生理、家庭及其它特殊因素,不适合升读下一教育阶段者。
(三)延长修业年限对适应或转衔下一阶段教育有益者。
四、申请时间:配合本县国民小学毕业身心障碍学生升读国民中学转衔工作期程办理。
五、申请流程:
(一)由身心障碍学生之法定代理人或教师检附下列资料提出申请:
1各学年度个别化教育计画(LEP)影本。
2前一学年度学习辅导纪录。
3相关评估资料。
4申请表(附件一)。
5学习辅导计画(附件二)。
(二)由学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进行初审后,再送本县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鉴辅会)复审。
(三)复审时由本府遴派专业团队人员前往访视,经本县鉴辅会审查决议,必要时得邀请学校及法定代理人出席陈述意见。
六、审核原则:
(一)对身心障碍学生身心发展及学习确有助益者。
(二)学生延长修业年限不致增加教育经费及影响其它学生权益者。
(三)学校不因此而增班(含特殊班及普通班)者。
(四)国民教育阶段延长修业年限以二年为原则,并含暂缓入学年数。
七、追踪辅导:学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应于学生安置后二个月及学期末,提出个案适应情形报告;如个案有适应不良情形,需另提检讨报告。
八、其它:
(一)学生通过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后,学校应依辅导计画进行辅导工作。
(二)学生如有相关问题,应随时通报。
九、本注意事项奉核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