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交管字第093018532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台北县政府北府交管字第0930185320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督导台北县辖市区公车(以下简称本县辖市区公车)之营运管理,落实营运服务指针,以提升本县辖市区公车经营绩效与服务水准,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县辖市区辖公车营运服务品质评鉴(以下简称本评鉴)之执行及奖惩,除依公路法、发展大众运输条例及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等有关法令办理外,悉依本要点办理。
三、为持续督导本县辖市区公车提升经营绩效及服务水准,本府应每年至少办理一期营运服务品质评鉴工作,并得委托学术机构或专门技术机构办理。每期评鉴工作之资料取样至少为二个月。
四、本县辖市区公车营运服务品质评鉴项目、评鉴指针如下:
(一)场站设施项:包括场站空间指针。
(二)营运车辆项:包括新车比率指针、公车信息服务设施指针、环保品质指针、消防安全设施指针及行车纪录器之设置与管理指针。
(三)服务品质项:包括发车准点性指针、路线及停车遵循指针、驾驶员服务态度与仪容指针、车容整洁指针、温度与噪音指针及驾驶平稳性指针。
(四)经营管理项:包括交通违规及行车肇事率指针、重大违规次数指针、民众申诉处理指针及政策配合指针。
前项评鉴指针之定义、计分方式、资料取得、抽样频率、权重详如附件。
五、本县辖市区公车业未依本府规定期限提报本评鉴所需资料或提报不实,相关评鉴指针得分以零分计算。
六、本评鉴结果之评等按评鉴标的之不同,区分为路线别与公司别,并依分数高低予以列等,其标准如下:
(一)优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不满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
(五)丁等:不满六十分
七、本评鉴结果应经由本府市区汽车客运业营运审议委员会审定后公布之,并应函知各接受评鉴之公车业者及呈报交通部备查。
八、本县辖市区公车每期营运服务品质评鉴之奖惩,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路线别:
1.评鉴结果为优等之路线,获本府颁赠优良公车路线标章,以彰表扬。
2.评鉴结果为优等之路线,给予该路线营运业者积分权一分。该路线如属营运亏损之服务性路线,营运业者得于下年度依「台北县政府市区公车服务路线营运亏损补贴审议作业规定」向本府申请补贴,本府并应将该路线列为第一优先补贴序位。
3.评鉴结果为丙等(含)以下之路线,扣减该路线营运业者积分权一分。该路线如属补贴性路线,则停止核拨该路线营运当年度尚未拨付之补贴款,且不得申请下年度营运亏损补贴。
(二)公司别:
1.评鉴结果为优等之业者,给予积分权三分。
2.评鉴结果为丙等(含)以下之业者,扣减积分权三分。
(三)积分权之行使:
1.积分权自核定日起有效期限为二年。
2.积分权达负八分(含)以上者,依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限期改善。
3.已受前款通知限期改善者,积分权仍达负八分(含)以上且当期评鉴成绩较前期退步时,依公路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以最近一个月(不含当月)算起前六个月之营收资料排序,列计该公车业者营运本县辖市区公车路线平均每车公里营收最高之三分之一路线(不足一条路线时,则为营收最高之路线),撤销该公车业者营运该等路线中平均每车公里营收最低之路线乙条。
4.经前项处分之路线,由本府比照「台北县政府新辟公车路线公开征求营运业者评选作业要点」规定公开征求接替营运之业者,该受处分业者应配合接替营运业者之筹备期程,停止营运该路线。
5.本府新辟公车路线公开征求营运业者时,各公车业者累积之积分权应作为评选总分之加减分项,加减分最多以五分为限,使用后累积之积分权应扣除之。获选业者原始平均评分(未包含加分项)仍须符合「台北县政府规划新辟公车路线公开征求营运业者评选要点」规定,不得低于七十分,否则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