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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0 生效日期: 2006-08-1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6]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宁波市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对《宁波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从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考核一次。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2005年末应有耕地保有量、应有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详见附件1、2)。各地耕地保有量以规划2010年耕地保有量为基数,增减异地补充耕地、折抵指标调剂面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规划201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基数,增减异地补划基本农田面积。
  (二)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三)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
  (四)当年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下旬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三)全市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当年各类建设用地、造田造地、年末耕地增减,以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及时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在考核时要对其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
  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
  六、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区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涉嫌违纪的,由市监察局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七、考核实行一级考一级,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八、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慈溪经济开发区列入市级考核对象。
附件:1.2005年末宁波市耕地保有量情况表(略)
  2.2005年末宁波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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