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烟办综〔2006〕498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规范使用卷烟(含雪茄烟,下同)产品条码是卷烟生产、流通领域采集、传递有关信息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并已作为卷烟产品代码进行管理,成为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技术手段。为此,国家局正在组织信息代码系统的升级改造,以进一步整合代码信息资源,完善工作流程,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
为配合国家局信息代码系统的升级改造,进一步规范卷烟产品代码的使用,确保国家局卷烟产品代码库中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卷烟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国家局确定对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卷烟产品代码信息再次进行清理核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卷烟生产企业、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立即登陆国家局代码系统的卷烟产品代码库(可通过国家局网站“业务专栏”或国家局内网“烟草网站”相关链接进入,也可登陆http://ec.tobacco.com.cn),查询下载本企业相关内容,根据企业卷烟生产经营和品牌整合实际,逐一核对本企业生产(进口)的所有“国家局批准”和“产品停产”状态的卷烟产品信息,包括:
1.依据烟草行业标准YC/T200-2006《卷烟名称编制规则》(参见附件1)核对本企业卷烟产品的名称,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卷烟名称要提出修改建议。新名称的使用要充分考虑产品发展和卷烟名称的相对稳定性、唯一性和科学性,以避免出现短期更换或调整等问题,如“××(硬盒11mg)”、“××(省外)”、“××(北方)”之类的名字要慎用。以“××(硬盒11mg)”为例,一旦该产品盒标焦油量指标发生微调,该名称和相应卷烟产品代码将不再使用。
2.清理核对卷烟产品代码状态、价类以及包装内支数等其他相关信息;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须书面说明原因。
3.提供本年度生产(进口)的所有卷烟条、盒烟标的电子图片(图片格式为gif或jpg,单个图片文件大小不超过2M,烟标上的产品标识应可以通过肉眼清晰识别,文件名取该卷烟名称)。若企业在上报新产品开发或产品改造文件时所附的电子商标图片有所调整,则须以最终确定的电子商标图片为准并与国家局批文一并转国家局科教司和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标准化中心)备案。
4.根据清理核对情况填写《卷烟产品代码清理登记表》(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附上本年度生产的所有卷烟条、盒烟标(每种一套)于11月20前报国家局科教司(联系人:刘刚毅),以确保明年卷烟交易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请将《卷烟产品代码清理登记表》电子版连同条、盒烟标电子图片发至daima@tobacco.gov.cn。
二、国家局科教司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局产品代码系统已有信息以及相关单位(部门)提供的关联信息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核查。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共同维护卷烟产品代码库。卷烟产品代码库是行业唯一、权威的卷烟产品代码库,由国家局指定标准化中心负责实时维护;卷烟产品代码的申请、发放、备案及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国烟科[2004]57号)的有关规定;今后企业在报备卷烟产品代码时,需同时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卷烟条、盒烟标的电子图片。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均应从卷烟产品代码库提取所需相关信息,从而确保行业各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的一致性并促使卷烟产品代码库信息的及时更新。标准化中心要认真把好卷烟产品代码使用、备案的质量关。
四、国家局将以清理核对后的卷烟产品代码信息为依据,不定期地组织卷烟产品代码使用情况的抽查,对严重违反《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的情形,将予以严肃查处。特别重申和强调:卷烟产品代码标识应满足唯一性、稳定性和可识别性的要求;本着一物一码的原则,不同牌号(规格)、不同装潢(包括不同包装形式、不同颜色、不同图案)、不同包装数量的卷烟产品必须分别编码,不得重码;同一牌号(规格)出口卷烟与内销卷烟必须分别编码,不得重码。
五、在代码清理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国家局科教司(联系人:刘刚毅,电话:010—63605452)或标准化中心(联系人:陈燕,电话:0371—67672676)联系。
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烟草行业标准YC/T200-2006
《卷烟名称编制规则》主要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卷烟名称的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内各类信息平台、报表递送的所有卷烟名称。
2 卷烟名称
2.1 卷烟名称应是卷烟牌号名称和特征表述的组合,其表达方式为“卷烟牌号名称(特征表述)”,其中括号为半角字符。
2.2 “特征表述”一般为可选项,但同一卷烟牌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品时,“特征表述”为必选项。
2.3 同一卷烟产品在行业内各类信息平台、报表中应具有同一名称。
3 卷烟牌号名称
卷烟牌号名称应是注册商标的名称;以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等可视性标志或其组合注册的商标,商标名称以中文名称为准;注册商标没有汉字的,以其中文译名为准。由国(境)外提供牌号授权或主要原辅料在国内生产、但由国(境)外委托方回购的卷烟牌号名称以合同约定的中文名称为准。
4 特征表述
特征表述是使该产品明显区别于同牌号其它产品风格特征的描述,应符合如下要求。
4.1 应与该产品风格和装潢有相对应的关系。
4.2 应使用规范中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或其组合;括号内的字符长度不应超过16个半角(或8个全角),应使用尽可能少的字符表述;不应含“.”、“-”、“_”、“’”等字符;如需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应使用半角字符表述。
4.3 应从以下6项内容中选择一项或多项依次组合表述。
4.3.1 包装形式
应使用“软”、“硬”、“听”、“塑”、“礼”、“异”、“条包”等。不应使用如下用语(非指包装形式而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盖、翻盖、硬翻、全、全包、卡、全硬、全软、硬包、软包。
4.3.2 包装颜色
应选用盒(条)大面积的装潢底色,或能反映产品风格特征的装潢颜色。
4.3.3 盒标焦油量
应使用“x mg”;其中x代表阿拉伯数字。
4.3.4 包装数量
应使用“x 支”、“x盒”;其中x代表阿拉伯数字。
4.3.5 烟支总长或滤嘴长度
应使用“x mm”;其中x代表阿拉伯数字。
4.3.6 其他
应使用能够反映该产品风格或装潢的用语。不应使用如下用语:
——“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
——“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
——“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含量低”等用语;
——“极品”、“最佳”、“金牌”等极端用语;
——“御品”、“贡品”等用语;
——“国优”、“高级”、“金奖”等质量等级、获奖奖项以及需要认证或评选的内容用语。
5 卷烟名称示例
参考使用的卷烟名称示例参见附录A。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卷烟名称示例
茶花(软),南京(硬珍品),新石家庄(绿),黄山(软红),香格里拉(蓝卡)(此处“卡”为“卡瓦格博”的简写),中南海(10mg),中华(硬11mg5支),国宝(银25支),人参(绿16支),黄鹤楼(软2盒),真龙(硬红5盒),茶花(94mm),中南海(25mm特制),云烟(印象),红河(软V8),五一(薄荷),驰(混),黄金叶(世纪之光),白沙(太阳升),梦都(七彩),红三环(喜盈门),好猫(出口)、壹枝笔(宏图)。
附件2:
卷烟产品代码清理登记表
经与国家局代码系统核对,本企业有下列卷烟产品代码信息发生了变更:
序号 |
卷烟条码 |
变更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为 |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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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可另附页)
法人资质单位(公章): 日期
注:“变更项目”指企业申请变更的“卷烟名称”、“卷烟产品代码状态”、“焦油量”等国家局卷烟产品代码库中所列的项目;当前国家局卷烟产品代码系统中卷烟名称暂时沿用“卷烟牌号”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