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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4 生效日期: 2006-08-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本委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党委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附:关于加强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外事办公室等7个单位联合下发的《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市纪发[2005]8号)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出国(境),每年初由有关处室提出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确定出访方案,年中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补充与修改。计划外的紧急出访活动,及时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二、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一般三年不超过1次。确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同意,一般两年不超过1次。需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招商引资等工作的除外。
  三、派遣出访对象要与本单位和部门的职责,从事的工作相一致,要有明确的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公务活动时间不能少于在外活动的二分之一。出访要坚持精简节约的原则,一次出访一般不得超出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实际时间不得超过12天(培训团组除外)。要严格执行出国(境)任务批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更改、增加顺访国家或城市,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也不得利用“申根签证”等,任意增加访问国家和地区。
  四、由我委负责组团出访的,在行前要严格贯彻市委办发[2004]131号文件精神,由对外经济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出访人员进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及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敌对分子的组织渗透、策反、窃密等方面的教育。出访行程中率团负责人要了解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回国后十五日内,应将出访考察报告递交分管领导和对外经济处存档。其中,委领导出访任团长的,由对外经济处将该团出访考察报告递交市相关部门。
  五、本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应在回国后及时将护照交市外事办公室护照室,收到护照回执后交本委人事教育处统一管理(利用因私护照出国(境)的,回国后应将护照及时交委人事教育处)。如由我委组团的,相关责任处室负责收回该团所有人员的护照,统一交市外事办公室护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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