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发改价检[2004]2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要求,稳定化肥等农资价格,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遏制化肥等农资价格上涨势头,我委决定继续开展全国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的对象和时限
检查对象:化肥、种子、农用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销企业(包括进口经销企业)和个人等经营者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
检查时限:2004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 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检查内容:化肥、种子、农用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批发(港口交货)和零售各环节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情况。对大型氮肥生产企业尿素出厂价,2004年12月1日以后销售的,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中的规定进行检查,即尿素中准价为1500元,最高上浮幅度10%;2004年12月1日以前销售的,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552号文件中的规定进行检查,即尿素中准价为1400元,最高上浮幅度10%。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抓好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检查工作,提高检查的针对性。
检查重点:
(一) 不执行规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农资商品价格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价格干预措施的;
(四) 不按规定的调价时间或价格干预措施时间执行的;
(五)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
(六)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七)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八) 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 检查的时间和组织
检查时间:全国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检查组织:此次农资价格专项检查由我委统一部署,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检查工作。检查期间,我委将组成若干督查组,对地方开展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不力的省(区、市)将通报批评。各地要督促指导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适时组织市县之间的交叉检查。
附: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汇总表(略)
二ΟΟ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