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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B章:特准人员的宣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1 生效日期: 1997-07-01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7/1997

(第363章第2(1)(b)条)

[1981年1月30日]

(本为1981年第34号法律公告)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为施行上述条例,现已宣布当其时出任附表所述职位的公职人员为特准人员。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2003

职位

总经理

经理

副经理

秘书}公务员财务谘询处

秘书

水务署(1985年第2224号政府公告)

秘书

海事处(1986年第4012号政府公告)

秘书

机电工程署(1987年第1418号政府公告)

高级职员关系

主任

廉政公署(1987年第1418号政府公告;1989年第2216号政府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秘书

政府物流服务署(1988年第1431号政府公告;2003年第164号法律公告)

秘书

劳工处(1989年第1941号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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