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海口地税通字[2001]10号
为了整顿和和规范我市地方税收秩序,有力地打击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刑法》、《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偷、逃、抗税及欠税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限期投案清缴欠税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1994年以来,凡是偷、逃、抗税及拖欠各类地方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制售、使用假发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2001年10月31日前,到税务机关缴纳或解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纠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二、凡偷、逃、抗税及欠税的企业和个人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缴清应纳税款或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将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构成涉税犯罪投案自首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公安、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三、对于偷、逃、抗税及欠税的企业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未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构成涉税犯罪且拒不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立案查处,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从重惩处。
希望全市人民行动起来,积极投入到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活动中来,大胆检举揭发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对举报有功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海口市公安局接受举报的电话:68539185
海口地方税务局接受举报的电话:66789409
海口市公安局
海口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