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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作好禽流感防控工作,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禽流感预防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市发[2005]17号)要求,现就禁止在我市中心城区进行活畜禽交易和宰杀通告如下: 一、从2006年8月20日起,禁止在我市中心城区三环路以内的市场、餐饮饭店进行活畜禽(指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兔,下同)交易和宰杀。对经依法批准从事活畜禽交易和宰杀的经营户,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
二、凡进入我市中心城区三环路以内市场、餐饮饭店的生鲜畜禽产品,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屠宰场(点)宰杀的,并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具有检疫合格标识的畜禽产品。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工商、卫生、农业、城管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