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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实施社区惠民药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6 生效日期: 2006-07-26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成都市民政局;四川省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药监分局、民政局、劳动社会保障局:
  社区惠民药店在五城区和高新区开设试点以来,为推进城乡一体化救助体系建设,减轻我市城市低保对象的用药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拥护。为保证惠民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按照《社区惠民药店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社区惠民药店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快推进社区惠民药店定点工作。五城区和高新区外的各区(市)县,要按照《社区惠民药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地域和城镇人口分布情况,只能确定一家药品连锁企业的2-3个直营门店,作为所属行政区域内的社区惠民药店。社区惠民药店应当位于低保人群相对集中的地区,承担该行政区域内城镇低保人员的惠民购药需求。请各区(市)县于2006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社区惠民药店的开设工作。
  二、加快城市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建立药品安全监督协管员队伍。各分局要依托现有城市药品安全监督协管员队伍,积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关心和参与药品监督工作,把药监部门的职能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以药监部门为主、街道和社区协管员为辅的多层次药品监管机制。
  三、加强对社区惠民药店的日常监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各区(市)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监分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社区惠民药店的监管力度。定期对社区惠民药店运转情况组织联合检查,对涉及社区惠民药店的投诉和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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