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建发[2006]126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
现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重要意义
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是国家实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房地产交易秩序,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规行为的整治力度
各级房地产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同时,要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并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展销活动的审查和监管。各地要认真执行省建设厅、省工商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川建发[2006]95号),切实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加大对房地产经纪、营销、评估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购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力度,严格做依章依夫服务。
三、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房地产、发展改革、物价、工商管理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各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从今年下半年,用一年左右时间,全省要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对检查整治中发现的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对检查整治中发现的房地产交易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惩处。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适当时候对各地房地产交易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2006年9月1日 附件:建住房[2006]16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