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金人字第093501222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农金人字第0935012222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20条;并自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业金融局(以下简称本局)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订定之。
第2条 本局业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3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4条 本局设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各组室得视业务之需要,分科办事。
第5条 第一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农业金融制度与监理政策之研拟、策划、协调及督导。
(二)本局年度施政方针与施政计画之研拟、策划、督导及考核。
(三)本局施政报告、简介及年报之汇编。
(四)国内、外农业金融情况之分析及评估。
(五)农业金融业务方案、计画之研拟、策划、督导及考核。
(六)农业金融相关研究计画之策划及推动。
(七)农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之协调及联系。
(八)农业金融相关国际合作、交流之协调及联系。
(九)两岸农业金融交流事项。
(十)农业金融教育训练相关事项。
(十一)主管会报议案、纪录与决议事项之汇整、协调、办理及列管追踪。
(十二)上级机关指示、重大计画、项目计画及交办事项之列管追踪。
(十三)监察院纠正、调查案件之列管追踪。
(十四)本局出国人员报告之稽催及评核。
(十五)重要措施办理情形之汇陈。
(十六)公共安全、灾害防救方案之汇办及管考。
(十七)其它有关农业金融企划及研究事项。
二、第二科:
(一)农业金融统计之规划、研拟及督导。
(二)农业金融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审定及分析。
(三)农业金融统计数据文件之建立、管理及应用。
(四)农业项目贷款咨询系统之建立及管理。
(五)国内、外农业金融统计事务之联系及统计资料之交换。
(六)农业金融信息网之规划、建置及应用。
(七)农业金融信息发展之策划、协调及联系。
(八)全国农业金融数据库之规划及应用。
(九)督导全国农业金库对农会渔会信用部(以下并称信用部)办理信息共同利用。
(十)本局业务计算机化与信息系统、信息安全之规划建置、管理及安全维护。
(十一)有关计算机设置申请之审核、应用咨询、技术支持及训练。
(十二)其它有关农业金融统计及信息事项。
第6条 第二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农业金融体系业务协调及联系。
(二)全国农业金库本分支机构之设立、撤销、废止、迁移、停业、复业及清理事项。
(三)全国农业金库自动化服务设备之设置、迁移及撤销事项。
(四)全国农业金库管理法令之执行。
(五)全国农业金库之管理、监督及辅导事项。
(六)全国农业金库业务、财务与人事之考核及公股股权、代表人管理事项。
(七)全国农业金库业务相关人民陈情及建议事项之处理。
(八)全国农业金库检查报告处理、违反农业金融相关法令之取缔、处分与缺失事项改善情形之追踪及考核。
(九)全国农业金库重大及突发缺失事件之处理。
(十)全国农业金库对信用部业务辅导、业务与财务查核、资金融通及余裕资金转存管理事项。
(十一)全国农业金库对信用部办理金融评估及绩效评鉴管理事项。
(十二)信用部办理需经全国农业金库同意之授信案件管理事项。
(十三)督导全国农业金库内部控制及内部稽核制度之实施。
(十四)农业金融机构与其它金融机构、相关金融事业联系、协调、配合措施之策划及督导。
(十五)其它有关全国农业金库之管理事项。
(十六)本组综合性业务之汇办。
二、第二科:
(一)信用部本分支机构之设立、撤销、废止、迁移、停业、复业及清理等事项。
(二)信用部自动化服务设备之设置、迁移及撤销事项。
(三)信用部业务范围之核定及调整。
(四)信用部整顿、合并及金融重建基金存续期间相关事宜之处理。
(五)信用部管理法令之执行。
(六)信用部之管理、监督及辅导事项。
(七)信用部业务、财务及人事之考核。
(八)直辖市、县(市)政府有关信用部管理事项之督导及联系。
(九)信用部业务相关人民陈情及建议事项之处理。
(十)信用部与其它部门业务联系、配合之策划及辅导。
(十一)其它有关信用部之管理事项。
三、第三科:
(一)委托金融检查机构办理检查事项之处理及协调。
(二)信用部检查报告处理、违反农业金融相关法令之取缔、处分及处理。
(三)直辖市、县(市)政府对于信用部检查报告缺失事项追踪处理之督导及联系。
(四)信用部违反法规及缺失事项改善情形之追踪及考核。
(五)信用部重大及突发缺失事件之处理。
(六)督导信用部内部控制及内部稽核制度之实施。
(七)信用部本分支机构之设立、撤销、废止、停业;业务范围核定及调整事项之会办。
(八)农业金融机构检查相关资料之搜集、汇整及分析。
(九)其它有关检查事项之处理。
第7条 第三组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农业项目贷款政策与制度之研拟及规划。
(二)农业项目贷款法令之研拟、解释及修正。
(三)农业项目贷款资金筹措、运用与利息差额补贴政策之研拟及督导。
(四)农业项目贷款之宣导、辅导、管理及考核。
(五)农业发展基金项下各项农业项目贷款计画之规划、审议及推动。
(六)中美基金项下各项农业项目贷款计画之规划、审议及推动。
(七)其它政策性贷款之配合、推动及辅导。
(八)农业金融机构有关农业贷款业务之管理、监督、检查、辅导及考核。
(九)农业融资辅导、协助与配合措施之策划、推动及督导。
(十)农业信用保证机构督导、协调、联系及协助。
(十一)其它有关农业项目贷款及融资辅导事项。
二、第二科:
(一)农业金融管理法令之拟订、修正及废止。
(二)农业金融管理法令之解释。
(三)农业金融相关法令之研拟及与其它法令之协调及联系。
(四)农业金融相关法令之整理、编印及宣导。
(五)本局业务及管理事项法律意见之提供。
(六)其它机关洽会涉及法令案件意见之提供。
(七)本局业务相关法令资料之搜集、分析及研议事项。
(八)诉愿及行政诉讼案件之办理。
(九)其它有关法制事项。
第8条 秘书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科:
(一)营缮工程、财物、劳务之采购及管理。
(二)办公厅舍及财产之管理。
(三)车辆、油脂之管理调配及电话、水电之保养维护。
(四)办公厅舍安全及保全系统之监督管理。
(五)技工、驾驶及工友之管理。
(六)款项、票据、有价证券之收支、登记、保管及移转。
(七)规费、经费收缴及收支款项报表之编制。
(八)员工薪津及其它各项所得之发放与代扣款事项汇办。
(九)各项所得资料汇整、申报税款缴交及扣缴凭单填发事项。
(十)立法院、监察院等机关之联络及协调。
(十一)本局业务有关新闻与舆情资料之搜集及分析。
(十二)本局新闻之发布及媒体联络。
(十三)人民来局陈情请愿协助及协调事宜。
(十四)其它不属各组室主管事项。
二、第二科:
(一)文书收发分配、缮校及档案管理。
(二)公文档案影像扫瞄及资料储存事项。
(三)公文电子传送及交换事项。
(四)印信典守及公文监印事项。
(五)公文稽催及管制。
(六)文书及档案管理系统维护事项。
(七)图书杂志与出版品之典藏及管理事项。
(八)机要事务之处理。
(九)其它有关文书及上级交办事项。
第9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组织编制及职务归系之拟办。
二、职员任免、迁调、铨审、动态之拟办。
三、职员待遇、福利、退休、资遣、抚恤、保险之拟办。
四、职员服务、考绩、奖惩、保障、差假、勤惰之拟办。
五、职员训练、进修、人才储备、人力规划之拟办。
六、职员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分析及运用。
七、职员兼职借调案件之拟办。
八、人事规章之拟订。
九、本局人事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案件之拟办。
十、其它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10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岁入、岁出预(概)算之筹编、分配、控制及编报。
二、会计报告及年度决算之编制。
三、各项经费预算之控制及收支凭证之审核。
四、付款凭单、收支转帐传票之编制与各类帐簿之登录、整理及保管。
五、原始凭证之查核、整理、保管及送审。
六、岁出应付款之审核、保留及分配预算之编制。
七、预算法依法流用事项。
八、营缮工程、劳务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有关招标、比价、议价与验收之监办及其经费开支之内部审核。
九、本局计画经费处理相关规定之拟订。
十、统计制度之规划、研拟及改进。
十一、公务统计报表之研拟、报送。
十二、调查实施计画之审核、报送。
十三、本局会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核、奖惩案件之拟办。
十四、其它有关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11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订及宣导。
二、本局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检举事项之处理。
三、政风兴革事项及考核奖惩之建议。
四、本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之受理及资料之审核。
五、公务机密之维护及泄密事件之查处。
六、本局陈情请愿案件之处理。
七、项目性机关安全维护之策划。
八、本局政风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案件之拟办。
九、其它有关政风事项。
第12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与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三、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及参加。
四、各组室间业务之协调。
五、局长、副局长不在局时,局务之代理。
六、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项之决定。
七、职务上应随时提请局长、副局长注意之事项。
八、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13条 组室主管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筹划及执行。
二、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
三、文稿之审核或代判。
四、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
五、各科工作与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
六、所属人员之派免、考核、奖惩之拟议及核转。
七、年度工作计画及预算之编拟。
八、关于职责上应随时提请长官注意之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副组长襄助组长处理组务。
第14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15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径行决定或代行。
第16条 各科处理事务,意见不同时,由组、室主管决定之;涉及其它组、室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组、室意见不同时,陈请局长、副局长核定之。
第17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托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18条 本局设主管会报,由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组长、室主任及其它经指定之有关人员组成。
第19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之。
第20条 本细则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