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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平安、湟源、兴海县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6 生效日期: 2001-01-16
发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计价格[200]47号
青海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做好竣工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及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验收工作的通知》(计基础(2000)212号)精神,我省有关部门在2000年对已竣工的平安县、湟源县、兴海县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及城乡用电同价方案进行了验收,三县均通过了验收。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三县已具备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条件。为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二00一年二月一日抄见电量起,平安县、湟源县、兴海县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其农村各类用电,执行青海电网目录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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