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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合作银行财务监管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28 生效日期: 1997-08-28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城市合作银行财务监管问题的请示》(闽财商(1997)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财商字(1997)50号)明确规定了各级财政机关进行财务监管的金融保险企业的范围。城市信用社改组为城市合作银行后,已不再是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属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应当由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监管。
  希望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我部财商字(1997)50号文件确定的分工,切实加强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对于金融保险企业违反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可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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