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近日,我国部分省市接连发生群死群伤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领导同志对此作了重要批示。2月16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对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2月17日,公安部召开“全国春季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月17日和20日,省政府分别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林业局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对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更紧迫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工作,全力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严峻的火灾形势,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一定要认清形势,增强政治责任感,从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好各个环节消防安全工作上存在的问题,认真安排部署当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重大工作纰漏和重特大火灾事故,要依法从严追究政府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彻底排除火灾隐患。
检查范围: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商厦、宾馆、饭店、车站、机场、歌厅、舞厅、影剧院、桑拿浴等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清明节期间扫墓、祭奠场所;文物单位和旅游景区景点。
检查内容: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责任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建立;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灯具是否完好,各类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充足并配置明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排烟系统,防火门、窗、卷帘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逃生面具是否完备好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是否经过了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单位是否对全体员工组织开展了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并组织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等。 检查中领导要亲自带队,全面检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对未经消防验收和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强制其停业整改,并派驻保安昼夜监守,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已经验收合格又产生火灾隐患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也要派驻保安监守,并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消防监督管理职能,与辖区内经营管理林地和林木资源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并加强监督检查。要狠抓野外火源管理,消灭火灾源头。野外用火必须经过严格审批。要组织人员在山头、道口、墓地加强巡查,坚决杜绝一切火险隐患。
三、开展多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营造全民防火的社会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公益广告、宣传栏、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和普及消防法规、消防基本常识和防火、灭火、逃生自救常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防火安全意识。各新闻单位要大力支持和配合搞好宣传,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在宣传正面典型的同时,要对不积极整改火灾隐患、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和典型火灾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同时,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重点搞好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特殊工种人员培训,落实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四、严格履行法律职责,切实加强执勤备战
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做到隐患不除、工作不止;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不允许视而不见、放任不管;对随时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单位和场所,要果断采取关停措施,决不能养患成灾,酿成严重后果。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安消防部队、企业专职消防队要进一步强化执勤备战,立足于“灭大火、打恶仗”,在思想上、组织上、装备上、训练上时刻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公安消防部队要针对当前火灾特点,牢固树立“救人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进一步加强战备值班制度和执勤备战制度。要集中优势兵力加强灭火第一出动力量调集,组织官兵熟悉和掌握责任区内水源、道路以及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情况和重要部位特点,组织专人对市政消防水源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其它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消防重点单位,要制定具体疏散救人灭火作战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实地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抢险实战能力。
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