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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固定资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7-22 生效日期: 1985-07-22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根据我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租赁固定资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
  1.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在租赁期内,应视同国家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核算,并按分类折旧率单独计算提取折旧。
  租入机器设备时,将所需租赁费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安装调试完毕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应将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借定基金”明细科目)。
  租期内所支付的租赁费中,手续费和利息应首先用该项设备提取的折旧基金和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支付。支付时,借(减)记“应交折旧基金”、“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租赁设备的其他租赁费,也应首先用该项设备提取的折旧基金和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等支付。支付时,借(减)记“应交折旧基金”、“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继续足部分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属于租入成套生产线设备;用租赁项目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支付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继续交纳资金占用费的企业,还应结属于租入不便单独计算新增利润的单台生产设备和为管理服务的设备,在不减少企业原有上交利税的前提下,分期摊入成本的,支付租赁费时,借(增)记“待摊费用”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继分摊时,借(增)记“车间经费(折旧费)”、“企业管理费(折旧费)”科目,贷(减)记“待摊费用”科目。这部分分期摊入成本的租赁费,应视同提取的折旧,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
  租赁期满,按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单位时,借(增)记租入固定资产”科目。
  2.企业的会工01表“资金平衡表”补充资料(二)“12固定资产原价本年增减数”中“(9)盘盈”项目下增列“(10)融资租入”项目。
  在“13、各类固定资产原价年末数”中“(7)土地”项目下增列“(8)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项目。
  企业的会工02表“利润表”第25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项目下增列第26行“支付融资租赁费的利润”项目。

  二、关于临时租入的机器设备
  企业由于生产需要,临时租借的机器设备,应在备查簿上登记,妥善管理。企业所付的租赁费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在支付租赁费时,借(增)记“车间经费(租赁费)”、“企业管理费(租赁费)”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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