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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契税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6-20 生效日期: 1991-06-2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农税字[1991]第38号

厦门市财政局:
  你局(91)厦财农字第3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及其他企业合资经营,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二、对房产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承受方按照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三、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应比照(91)财农税字第 5号文件的规定照章交纳契税。

抄送: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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