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会字[1992]第05号
一、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
财政部、人事部联合成立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决定考试的有关政策、计划等重大原则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财政部一位副部长担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下设考试办公室,考试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具体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的安排,组织大纲编写和命题,制发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有关办法和规则,规范、指导、协调各地考务工作,处理有关资格考试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与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联合成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 十一 条的要求,设立相应的考务工作办事机构,按照全国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
(一)会计员资格考试科目定为:
1.会计与会计法规基本知识;
2.会计员实务。
(二)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
甲种考试科目定为:
1.会计专业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
2.助理会计师实务。
乙种考试科目定为:
1.财经实用写作;
2.政治经济学;
3.会计学(上);
4.成本会计;
5.经济法概论;
6.财政与金融。
(三)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
甲种考试科目定为:
1.会计专业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
2.会计师实务。
乙种考试科目定为:
1.财经应用数学;
2.会计学(下);
3.管理会计;
4.审计学;
5.财务管理;
6.统计学原理。
三、考试大纲和教材
(一)各科考试大纲由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经审定后发布;
(二)考试大纲如需修订,修订的大纲经审定后,最迟应于考试前半年发布;
(三)乙种考试各科的教材,由考试办公室聘请专家按照审定的考试大纲统一编写,公开发行;
(四)甲种考试以及会计员资格考试的辅导材料,由考试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编写。
四、考试的命题与评分
(一)各科考试按规定程序在各科考试大纲范围内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能建立考试题库的考试科目,应逐步建立试题题库,每次考试的内容从题库中抽取。不能建立题库的科目以及应建题库科目在题库未建立前,应组成命题小组,按审定的命题原则命题。试卷全国统一印制。
(二)考试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全国统一制定。评卷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务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
五、考试日期和开考计划
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的第二个星期日。首次考试拟于1992年11月29日进行。
乙种考试各科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
乙种考试日期定为每年5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下午开始。首次考试定于1993年5月进行。
如遇特殊情况经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调整考试时间。
六、考试的报名与登记
(一)报名时间: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报名时间定为每年的7月20日至8月10日,首次考试报名时间拟定为1992年8月10日至31日;乙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月10日至31日。
(二)报名地点:由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三)报名条件:
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条件和有关规定报名。
参加乙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参加助理会计师乙种考试的,必须已担任会计员职务;参加会计师乙种考试的,必须已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
国家机关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的会计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的,可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六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的,可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
(四)报名手续: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和规定的证件到指定地点报名。
(五)统一登记: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对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进行审查、统一登记,并颁发准考证。
(六)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七)国家机关会计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年限可视同相应的任职年限,按规定参加上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七、考试的培训
为使参加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更好地学习各考试科目的知识和技能,对于围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举办的各种辅导班、培训班必须严格加强管理。培训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要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各地举办各种资格考试辅导班、培训班,必须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中乙种考试的辅导班、培训班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甲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的辅导班、培训班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后,报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各种辅导班、培训班的招生对象仅限于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管理办法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八、考试工作的规章和纪律
严格考试规章和纪律。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必须坚持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制定颁发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的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