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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坚决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重点校、重点班和实验班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30 生效日期: 2006-08-30
发布部门: 江西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教育部日前发出了《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省教育厅将根据教育部的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当前,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一项紧迫的任务就是要依法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能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要全面进行清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实验班的,要按照教育部规定的程序审批,并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请各市、县(区)教育局将这一精神迅速传达到辖区内每一所中小学校,并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意见》和今年6月8日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办学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赣教基字[2006]34号)精神,进行自查自纠,涉及举办实验学校、实验班加收费用的,要坚决停止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特别是要主动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促进全体学生共同成长进步。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中,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办学。教育部门也将运用督导检查和通报机制,督促各地及时查处、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江西省教育厅??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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