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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4 生效日期: 2006-07-14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发[2006]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为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二、简化和规范审批登记手续
  凡是新设立的第三产业企业,其投资内容符合当年度产业政策,且不涉及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由工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对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属县内部门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连续三年以上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可实行年检免检。
  三、改善发展环境
  全面清理各种收费项目,取消一切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任何部门、组织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不准向企业拉赞助、收会费,不准向企业摊派接待、广告、公示、报刊等任何费用。
  四、优惠政策
  (一)享受本政策的第三产业企业是指2009年以前在我县新建,且投资规模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餐饮、宾馆、娱乐和旅游设施、大型商场、物流行业等服务业企业、商业企业。在经营期内,第三产业优惠政策享受年限为3年。
  (二)凡在我县兴办第三产业企业、符合第(一)款规定的,国、地税地方级收入由县财政全部返还,土地出让金地方级收入,除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外,由县财政全部返还。
  (三)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期满后,符合条件的仍继续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四)降低收费标准。执行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和标准,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对第三产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凡违反规定乱收乱罚的,要严肃查处。
  五、服务政策
  (一)在县域内投资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企业申办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手续,由县内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全程服务制”和“代办制”。
  (二)投资新办企业在本地用工并需要技术技能培训的,县就业部门可根据企业要求提供培训服务。
  (三)域外投资者及其所雇佣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为本人、家属和子女免费办理城镇户口,并解决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本县择校入学问题。
  六、其他
  (一)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本政策未尽事宜,本着互惠互利、让利对方的原则,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二)本政策由县商务粮食经济局负责解释,并对申报享受本政策的第三产业企业进行认定。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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