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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8 生效日期: 2006-07-18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6]4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调整为5%-12%。
  省直机关和省直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省财政厅、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经费自筹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参照执行。
  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县必须按国务院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要求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适当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仅能帮助无住房干部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而且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到位。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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