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府发[1998]7号
为消除机动车排放铅污染物,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特通告如下:
一、从1998年7 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包括内部加油站,各机关、部队、院校及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加油站)禁止销售含铅汽油,改售无铅汽油。
二、市商委应会同市经委、市计委、市石油公司等单位做好无铅汽油的计划、配置、供应等管理工作。
三、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汽油的单位应认真执行改用无铅汽油的决定,提前做好相关安排,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实现销售、使用无铅汽油的目标。
四、市环保局应会同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市物价局对改用无铅汽油工作实施全过程统一监督检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区(市)县环保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对本辖区内的加油站改用无铅汽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五、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逾期仍销售(供应)、使用含铅汽油的单位或个人,由环保和工商部门按照不执行限期治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无照从事含铅汽油批发或零售的单位或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七、对逾期继续销售或供应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无铅汽油或计量不足的油品、标明无铅汽油但实为含铅汽油的单位或个人,由技术监督部门按照销售明令禁止的产品或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八、对擅自涨价、质价不符、不明码实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九、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98年5 月1日止,经营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和油库(含中转油库)必须向市商委登记备案;加油站必须向其所在的区(市)县商委(财办)登记备案,逾期不登记备案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
十、本通告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