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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4-29 生效日期: 1983-06-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现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从事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它行业的国营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按本规定交纳所得税。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单位。
  联合经营的企业,凡是先分配利润的,分得利润的各方均为纳税单位。
  饮食服务公司、商业食品公司(肉联厂除外)和蔬菜公司,以统负盈亏的公司为纳税单位。县以上供销社,以县社所属公司或县供销社为纳税单位。

  三、国营企业所得税,以纳税单位在会计年度内的实现利润为计税依据。实现利润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计算。
  纳税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实现利润,减去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允许扣除的不纳所得税项目的金额计算。

  四、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
  大中型企业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十五;
  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小型企业、县以上供销社,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百分之七,最高一级税率为百分之五十五(详见附表)。
  国营小型企业的标准是: 依据一九八二年底的决算数字, 工业企业 (包括商办工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年实现利润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商业零售企业,以自然门店为单位,职工不超过二、三十人、年实现利润不超过三万或五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小型企业的标准,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调整。个别城市需要放宽标准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商财政部确定。

  五、国营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其税额的计算是:
  适用比例税率的,用计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将月累计的计税所得额换算出全年计税所得额,然后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所得税额,再将全年所得税额乘以应纳税月份占年度的比例,减去已经交纳的税款,即得出本月应纳的所得税额。
  纳税单位生产或经营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月份换算;超过十五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换算应纳所得税额。

  六、国营企业所得税, 分为按日、按旬、按月预交当月的税款, 按月、按季或半年结算,年终汇算清交, 多退少补。 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交税数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七、国营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单位的隶属关系和预算级次,以 “国营企业所得税” 科目,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交入金库。

  八、国营企业所得税, 应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交纳。 对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可由现在上交利润的单位交纳所得税。
  联营企业利润分给投资各方的,由投资各方连同本企业的利润一并计算,在本企业所在地交纳所得税。
  铁路、民航、医药、金融、保险等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由铁道部、中国民航局、国家医药局、中国人民银行(含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集中交入中央金库。

  九、国营企业所得税,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和纳税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出示证件。纳税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帐册、凭证、单据和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税务机关要为其保守机密。

  十一、纳税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 歇业、 合并、联营、分设、改组、转业、迁移时,应持有关证件在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办理税务事项。
  纳税单位不论盈利或亏损,应在每月终了后十天内,年度终了后三十五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企业的财务计划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十二、纳税单位必须建立与健全帐册,正确计算盈亏。税务机关如发现有虚列成本、乱摊费用、瞒报收入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有权按照规定调整其计税所得额,限期追补少交的税款。

  十三、纳税单位对交纳税款有异议时, 应先按规定交税, 然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税务机关应于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如果纳税单位对复议后的决定不服,可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诉复议。为了使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的情况,加强管理,税务机关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抄送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十四、纳税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交纳税款。逾期不交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交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计算滞纳金的日期,按照交款书上交税限期的次日至交税的当天计算,不扣除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十五、纳税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按规定交纳所得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 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报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并抄送其主管部门。

  十六、纳税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所得额不报或少报, 偷税、抗税的, 税务机关除限期追交税款外,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单位交纳的滞纳金和违反本规定处以的罚款,一律从企业留利中支付。

  十七、纳税单位不依照本规定纳税,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以对检举揭发人给予表彰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并为其保守秘密。

  十八、税务机关根据本规定处以罚款的案件,须经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批准,并填发违章处理通知书。

  十九、纳税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 屡催不交的, 税务机关应开出扣交税款通知书,通知银行在企业存款中扣交。

  二十、国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算申报表和交款凭证的式样,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印制。

  二十一、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本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十二、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征税时间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计算。

财政部
1983.04.29
附: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所得额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
                             %?  数(元)
1  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              7      0
2  全年所得额超过300至600元的部分        10      9
3  全年所得额超过600至1,000元的部分      20     69
4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至2,500元的部分    30    169
5  全年所得额超过2,500至10,000元的部分   35    294
6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0至30,000元的部分  40    794
7  全年所得额超过30,000至80,000元的部分  50  3,794
8  全年所得额超过80,000元以上的部分       55  7,794
超额累进计算公式: 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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