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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港务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25 生效日期: 1996-06-25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武汉港务局:
  你局《武汉港关于征收武钢货物港务费问题的请示》(港政商[1996]53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务院批转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83]50号)规定,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干线航政、港政、航道的整治管理。为此每年需要花费大量资金对航道、码头、锚地等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经国家物价局批准,自1984年1月1日起在长江干线港口开征货物港务费。考虑到货主码头的维护和管理是由货主自行负责的,规定按部颁费率的50%征收货物港务费,另外50%返回货主用于码头的维护。
  因此,武汉港应按交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以交运发[1992]967号文颁布的《长江港口费收规则》的规定向通过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码头的货物征收货物港务费。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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