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农通[2006]123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一、决定对《09号许可事项:海域使用》作如下修改:
“十、行政许可时限”的内容修改为:
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重大投资项目为10个工作日之内。
二、决定对《12号许可事项:征用占用林地》作如下修改:
(一)在“五、申请材料”中的第4项后补充: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不需提供)”。
(二)将“五、申请材料”中的第5项中的“平面图”改为“方案图”。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