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关于广西吉福汽车有限公司等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0 生效日期: 2006-11-20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保监局
发布文号: 桂保监复[2006]306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公司
  你公司《中国人保财险广西公司关于申报、变更和换发广西吉福汽车有限公司等七家机构兼业代理资格证书的请示》(桂人保财险发(2006)156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广西吉福汽车有限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代理险种为机动车辆保险;核准北海凯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代理险种为: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
  二、永福县勤工俭学服务公司广西南宁市经纬物流有限公司不符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第 条的规定,对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变更险种申请不予核准。
  三、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已经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无需申报。
  四、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告知兼业代理机构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五、你公司应告知兼业代理机构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督促其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与保险公司进行手续费结算,及时向保险公司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六、你公司应督促兼业代理机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陆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查询。
  对以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有关规定,可以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