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土资(建)字[2006]16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梅河高速公路(五华县华城至柳城段)建设项目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用土地的请示》(梅市府报[2003]141号)及《关于梅河高速公路(梅州市程江至华城段)建设项目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征用的请示》(梅市府报[2003]142号)业经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土资函[2005]1075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梅县、兴宁市、五华县将梅县程江镇、南口镇、荷泗镇、兴宁市径南镇、永和镇、坜陂镇、宁新镇、刁坊镇、五华县转水镇、华城镇、歧岭镇范围内有关村的农村集体农用地617.0407公顷(其中耕地182.72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28.782公顷、未利用地9.6525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55.4752公顷,其中沿线服务设施用地(4.3333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其余建设用地划拨给广东梅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梅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同意所报补充耕地方案,已补充的84.5606公顷耕地要进一步提高质量,及时办理地类变更手续;计划补充的99.14公顷耕地要在年底前完成补充并经省验收。
三、梅县、兴宁、五华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经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
五、使用土地涉及的有关税费收缴和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