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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局依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组织监督检查,邕宁县医药有限公司不符合《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规定的内容。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依法撤销邕宁县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证书编号:A-GX04-110)。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