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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释《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第二、第十条“车证不符”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11 生效日期: 1992-07-11
发布部门: 交通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财政厅(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近接广东新疆、西安等地交通部门报告,反映在执行《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以下简称“处罚细则”)过程中,个别当事人对车证不符受到处罚提出申诉的问题,现对此解释如下:
  《处罚细则》第二、第十条所述“车证不符”是指驾驶员(车主)所持“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免征、免办)凭证上所列内容与该车的实际情况不相符。例如:凭证上单位是西安汽车运输公司,实际是西安古城出租汽车公司;凭证上的发动机号码是00004,汽车发动机上的号码是54230;凭证上有应该填写而未填写的项目以及在车购费管理机关栏未盖验证章等都属于车证不符。凡有车证不符的,应按《处罚细则》第十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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