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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植物园场地出借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5 生效日期: 2004-05-2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馆务会议通过订定发布全文13点

一、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为资源共享并有效利用本馆植物园热带雨林温室、视听教室、研习教室(以下简称植物园出借场地),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馆植物园得于营运许可下,出借场地供馆外单位或个人举办合乎本馆营运目标,且具教育性之研讨(习)会、讲座、座谈会、教育作品或著作发表会、年会、联谊会等会议及活动。

三、申借场地请于使用前十五日,以书面提出并缴纳借用场地清洁维修费用的百分之三十为保证金;并于使用前三日内缴清场地清洁维修费用。植物园场地出借申请单及清洁维修费用如附表。

四、场地借用除事前以书面征得同意外,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五、活动结束后,经本馆检查场地、设备、器材等无损坏情事,五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六、借用单位在活动期间负责设备、秩序、公共安全及环境卫生之维护,并接受场地管理人员之指导。场地使用后,应回复原状。如有损坏,应即修复并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未于一周内修复者,本馆得径行修复,费用自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时由本馆追偿之。

七、借用单位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取消借用,应检具证明文件向本馆提出申请,经本馆核可后无息退还所缴付之费用。

八、借用期间,工作人员请佩戴本馆核发或备查之识别证。

九、借用单位不得从事违反法令暨本馆规定之行为,非经本馆同意不得发售任何票券及从事商业行为。

十、借用单位布置场地时,非经本馆同意,不得任意张贴海报及散发传单或安装设备。

十一、借用场地如因法令禁止或其它特殊状况必须终止或暂停使用,经本馆通知,借用单位不得异议。

十二、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本馆其它之规定。

十三、本要点经本馆馆务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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