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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暂定级资质转正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6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建筑[2005]1379号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
  目前,我市建筑业企业暂定级资质转正工作,均在企业资质年检过程中进行审核,尚未随时受理企业的转正申请。现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暂定级资质转正工作做如下调整:
  一、暂定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暂定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资质申办程序提出转正申请。
  二、暂定级建筑业企业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转正,其资质证书将视为失效证书,不得参加投标或承揽工程。
  三、企业在申请转正时,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和市建委《关于调整建筑企业资质资格相关行政许可内容的通知》(建筑[2005]1号)的相关要求,需提供下列申报材料(申请书文本可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和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www.tjcac.gov.cn查询下载):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三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
  (三)企业章程;
  (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一年度6月30日后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不提供);上一年度的建筑业统计报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理及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拥有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七)企业拥有的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企业拥有的其他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聘用期一年以上的正式劳动合同;
  (八)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九)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十)企业完成的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和工程结算收入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四、暂定级建筑业企业在资质暂定期间可不参加年检,企业由暂定级核准为正式等级后,当年可不参加年检。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凡2005年1月1日前取得我委颁发暂定级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应于2006年6月1日前办理完转正手续。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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