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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6 生效日期: 2006-08-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6]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贸发局制定的《福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福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整合现有回收利用网络,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经贸委《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函》(闽经贸商业(2006)251号)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6)22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依法治理、方便市民、培育市场、规范经营”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支持,企业市场化运作,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统一规划,规范建设,形成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点面结合,三位一体的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逐步提高回收集散加工能力,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设目标
  通过构建由回收网络、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三个层次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的法规、标准和政策,形成再生资源回收促进体系;建立回收企业和个人的从业资格培训体系,使我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再生循环链条。争取用5年时间,建成我市较为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一)社区回收网络(生活性再生资源)
  网络由社区流动回收车和街道回收站组成。
  1、社区流动回收车负责回收居民交售的再生资源(包括废纸、废塑料、生活性废旧金属、废玻璃和废橡胶、废家用设备等)。流动回收车设置根据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实际情况,结合物业管理、小区管理、社区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等形式统筹安排,并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相衔接。原则上,市区每1000-1500户居民设置1-2辆社区流动回收车,镇(乡)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1-2辆。流动回收车实行“六统一,一规范”,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规范,遵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对目前欠规范的走街串巷回收方式进行引导和规范,回收物日收日清,不作储存,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环境的污染。
  2、街道回收站是收运、整理、暂存、中转的固定场所,即每天相对集中地在社区回收点回收分散的再生资源,将再生资源简单地分类、整理,以便企业利用或进入集散交易市场。回收站按照总量调控、优化布局和方便回收的原则统筹设置,要符合市容环卫、环保的要求,并按有关标准落实必备设施。原则上,市区每2个街道应建一个规范的回收站,与社区流动回收车相衔接,占地面积在100-200平方米之间。回收站不得有拆解行为,特别是废弃电子物,禁止废弃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积水等情形。
  3、回收从业人员以目前废品收购店人员为基础,优先招用我市下岗待业人员,特别是“4050”(即女40岁,男50岁)就业困难人员。
  4、社区回收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1)由县(市)区和所属街道负责牵头会同县(市)区供销社、城市规划部门、环卫部门共同规划和管理;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负责制定社区流动回收车和街道回收站的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和统一标识,并负责回收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2)按照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规划要求,对现有证照齐全的回收站点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利用,选择符合条件的,作为街道回收站。对无证无照的回收站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3)街道回收站建设经营权可以实行公开招标,市场化运作,由企业自主、合法、规范经营。社区流动回收车由取得街道回收站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
  (二)非居民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对企事业单位即非居民区再生资源的回收,采取回收企业或回收人员定时、定点上门回收的方式,由统一标识、封闭式分类回收车运输至集散市场。从事运输回收的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统一着装,方能登门回收,并规范作业。
  (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网络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与社会的公共设施安全密切相关,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取得工商登记后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备。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的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市政公用废旧物资应当由指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上门收购、统一处置。指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集散交易市场网络
  集散交易市场是对除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以外的再生资源进行集中分拣、简单加工、资源分流的固定场所。其主要功能:一是接收社区回收网络回收的再生资源,以及工厂、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再生资源回收。二是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分拣整理和简单加工。三是通过市场运作,实现再生资源合理配置,方便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场采购,促进资源有序流动。
  1、集散交易市场的设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我市三环路周边居民区相对隔离的地区选点。拟建2至3个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集散交易市场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和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实行服务区、经营区分离,业户实行储存区、工作区分离;服务区、经营区、工作区配备相应的卫生、安全等作业设施。集散交易市场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建设用地规模按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节约和集约用地。
  2、集散交易市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1)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贸发局、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和有关区政府共同规划。
  (2)集散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经营权实行向社会公开招标,由市供销社制定招标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投标的主体企业必须是公司制企业。
  (3)集散交易市场应具有治安、消防、外来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卫生及各工种岗位责任等管理制度;中心内各经营主体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并符合市场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区、县(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五)综合利用处理网络
  由政府统筹规划,实行“绿色政策”。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供销社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和政策,根据我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可回收再生资源的实际情况,选定有相应规模和加工制造能力的生产企业,作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加工生产的终端,吸纳技术含量高,生产规模大的资源再利用的现代企业加入,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再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选定开发利用项目,以政府项目的形式,对外招商建设,逐步形成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再生资源产业群,促使再生资源行业走上产业化道路。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市、县(市)区和街道三级管理体制。
  成立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市贸发局、发改委、法制办、规划局、环保局、城管局、公安局、工商局、土地局、财政局、国税局、供销社等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作为成员单位,统一领导全市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工作协调制、信息通报制、督查督办制。下设办公室,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
  各县(市)区和街道(镇)要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要结合文明社区建设和再就业工程,切实履行宣传、组织、实施工作职责,保障工作有效落实。
  (二)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程,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规划纳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预算。
  (三)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立法。
  依照国家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我市实际出发,尽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处理规范和标准,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从业标准等,为我市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网络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
  1、对集散交易市场的用地、街道回收站的建设要纳入城市统一规划。
  2、对规划确定的集散交易市场用地、回收站的建设和再生资源利用项目,市政府和所在县(市)区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
  3、对集散交易市场和街道回收站的建设需要的资金给予贷款贴息。
  4、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减免税费政策,享受有关税费优惠。从业人员属于本市下岗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5、对统一标志的流动收购车进入社区服务,公安、城市执法部门应准予通行;社区和物业部门应予支持,不得另行收费。
  6、鼓励各类企业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发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对长期坚持使用和添加再生物料的企业,要制定相应的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强制要求可使用再生资源的企业按一定比例应用再生物料。
  7、科研部门要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研究,对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经费等支持。
  (五)培育骨干龙头企业。由市供销社牵头,各县(市)区再生资源开发(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参与,吸收社会力量,采取多元投资等形式组建再生资源开发网络建设的龙头企业。在推进网络建设过程中,龙头企业要以资本或生产为纽带,以整合网络资源为基础,以建设项目为核心,以标准化和规范化为手段,以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六)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作为我市再生资源行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在行业自律和价格、品种、流向,行业准入标准、统一标识、服务规范的制定以及从业人员的培训等方面,发挥指导作用。
  (七)发动全社会参与。发挥宣传媒体的导向作用,增强全社会对再生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意识。要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动员市民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引导市民自觉交投再生资源和使用再生资源产品。有关单位要充分运用政府采购制度,带头使用再生资源产品;建立再生资源网站,逐步推行在线回收。
  四、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规划、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2006年9月底,选择15个社区作为福州市绿色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流动回收点试点,其中鼓楼区6个,台江区 4个,仓山区2个,晋安区3个。具体分布如下:鼓楼区五凤街道天元社区、温泉街道河东社区、洪山镇锦江社区、南街街道杨桥河南社区、东街街道军门社区、鼓东街道中山社区;台江区上海街道凤凰社区、义洲街道浦西社区、瀛洲街道建海社区、宁化街道祥坂社区;仓山区仓前街道航兴社区、下渡街道金彩社区;晋安区茶园街道电建社区、岳峰镇三华社区、新店镇金城社区。2006年下半年建成1个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待积累经验后,逐步推进。
  (二)2008年前,完成城区回收网络建设的60%;建成2-3个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
  (三)2010年,基本完成全市整个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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