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建发[2006]1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8号),现就加强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外墙保温系统都有其特定的组成材料和系统构造,材料供应单位必须按外墙保温系统要求向建设单位供应系统成套组成材料及提供其相关技术资料,并确保所供应的外墙保温系统组成材料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或本市技术标准。对尚无相应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应用技术规程和图集)的其它外墙保温系统,系统组成材料供应单位应完善相关的技术标准,相关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外墙保温系统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审查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不得选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外墙保温系统及系统组成材料。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国家、行业或本市相关技术要求,并结合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实际,科学、合理地选择项目的外墙保温方式。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工程应慎重选用面砖等硬质饰面材料,若选用面砖以及其它硬质材料饰面,应符合国家、行业或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通告的要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专项技术交底。
四、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和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监理,应针对外墙保温工程特点制定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外墙保温工程的关键部位以及隐蔽前的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对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外墙外保温系统组成材料进场时,应查验各组成材料的品种、型号、出厂合格证、生产日期与有效期、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明文件、系统性能型式检测报告、系统组成材料性能检测报告等,按标准要求抽样复验系统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并做好查验及抽样复验的档案记录。
五、施工单位应在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前会同系统材料供应单位根据相关应用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及应用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档案记录。对采用硬质饰面材料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样板”试验,在“样板”试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若外墙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检测标准、相关外墙保温系统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若检测过程中发现材料供应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对项目行使管理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及其它现行标准、规范及规程要求,对外墙保温工程进行专项验收。
八、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墙保温系统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若发现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或违反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标准的外墙保温工程,应责令改正。
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技术培训,使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人员尽快熟悉外墙保温系统应用技术标准要求。为了提高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和技术水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研究制定保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能力标准,逐步建立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十、重庆市建筑节能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组织会员单位制定建筑保温行业自律公约,定期开展行业内的自律检查;要加强保温行业发展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工程应用情况的动态跟踪,建立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公示制度,进一步强化会员单位的质量意识;要组织行业内的技术力量,对外墙保温系统生产与应用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实施外墙保温工程提供优质高效的技术咨询服务;要积极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培训等工作,不断提升行业的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