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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管理责任处理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11-07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安监发[1997]705号

    一、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督促各级领导强化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部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处理等级
   (一)处理分黄牌警告、红牌警告和建议免职。
   (二)三张黄牌相当于一张红牌。
   (三)对于失职违纪的责任者另行给予纪律处分。

  四、黄牌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部直属一级企事业单位(不含集团,下同)和集团直属一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黄牌警告一次:
   1.每发生一起责任重大事故(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一年内发生三起及以上责任大事故(死亡、失踪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至300万元人民币)。
   3.一年内船舶在外国港口国检查时被滞留艘次达到或超过本单位船舶总数的10%(船舶总数少于20艘的船公司,被滞留船舶超过2艘)。
   4.一年内船舶在国内主管机关安全检查时不合格艘次达到或超过本单位船舶总数10%(船舶总数少于20艘的船公司,不合格超过2艘)。
   5.一年内因违反国际航行规则引起外国政府照会的船舶艘次超过本单位船舶总数5%(船舶总数少于20艘的船公司,被照会船舶超过1艘)。
   6.年度内职工工伤死亡率达到0.15‰;或重伤率达到0.60‰。
   7.年度内发生一起一次2人职工工亡事故。
   8.陆上火灾事故一次造成3人死亡;或重伤10人,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部属集团主要负责人出示黄牌警告一次:
   1.年度内,直属企业有一个被出示红牌或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直属企业被出示黄牌。
   2.集团机关或集团直接经营的经济实体发生第四、(一)1-8条所列任一事项。

  五、红牌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部属一级企事业单位和集团直属一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红牌警告一次:
   1.发生一起责任特别重大事故(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一年内船舶在国外港口国检查时滞留艘次达到或超过本公司船舶总数15%(船舶总数少于20艘的船公司,被滞留船舶超过3艘)。
   3.一年内船舶在国内主管机关安全检查时不合格艘次达到或超过本公司船舶总数15%(船舶总数少于20艘的船公司,不合格超过3艘)。
   4.一年内因违反国际航行规则引起外国政府照会的船舶艘次超过本公司船舶总数10%(船舶总数少于20艘的船公司,被照会船舶超过2艘)。
   5.年度内职工工伤死亡率达到0.18‰,或重伤率达到0.72‰。
   6.职工年度内发生一起一次3人以上(含3人)工亡事故。
   7.陆上火灾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0人;或重伤20人;或死亡9人以下和重伤人数之和在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部属集团主要负责人红牌警告一次:
   1.年度内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直属企业被出示红牌。
   2.集团机关或集团直接经营的经济实体发生第五、(一)1-7条所列任一事项。

  六、建议免职
   (一)一年内被出示两次红牌,或三年内被出示三次红牌的,建议给予免职。
   (二)免职建议由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提出。

  七、纪律处分
   根据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八、附则
   (一)部每年第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公布上年度处理结果。
   (二)被出示红牌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联名向部写出检讨。
   (三)对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一经查出,加重处罚。
   (四)集团系指中远、长航、中港、中海(集团)总公司及部救捞局。
   (五)中路集团及双重领导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不影响司法机关对事故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与管理责任有关的事故,如涉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等原因的事故。
   (八)本规定由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九)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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