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计政策文[2003]1519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市属机构:
2003年11月1日,《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周年。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听取并审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通知》要求,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贯彻执行,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市计委拟于八月中旬至十月下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条例》执行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检查按照全面部署、分层推进、点面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检查的重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条例》及其配套规定的执行情况。
主要内容:
(一)本系统有关单位贯彻《条例》的情况。
(二)本部门、本单位依法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情况。
1.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的情况。
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情况
3.本部门有无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的情况;有无增加招标投标审批事项的情况;有无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事项自主权的现象。
4.受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的情况。
(三)学习、宣传《条例》的情况,主要包括:
1.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干部和有关项目单位、中介机构的学习、培训情况。
2.开展《条例》宣传工作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条例》的经验、问题与建议。
三、检查方式和工作安排
(一)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市属机构对照《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2]90号)等配套规定的要求,按照上述方面内容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检查工作。
请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市属机构于9月28日前将《条例》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报告送市计委政策法规处。
(二)在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中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执法专项稽察和重点抽查。市计委在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选定9个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区县计委选择本区县2个或2个以上项目进行重点抽查。
(三)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招标投标专项调查。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当事人执行《招标投标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四、工作要求
这次《条例》执行情况检查对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请各部门高度重视,按照检查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责任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焦京敏、李冠新
联系电话:66410884
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