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教委外[2006]54号
华东理工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注销华东理工大学与美国管理协会(AMA)合作的教育机构――亚太管理培训中心的请示》(华外字(2006)108号)收悉。鉴于该项目招生情况不佳导致为企业培训员工的教学活动开展困难,合作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作办学项目,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 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研究,同意你校终止与美国管理协会斯米克管理学院合作举办工商管理专业高等非学历教育项目,并注销双方合作教育机构--亚太管理培训中心。
请你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 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的注销登记手续,并在收到此批复后15天内将《上海市合作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市教委。 特此批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