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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0-10 生效日期: 1987-10-10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统一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有领导、有计划地实现教材的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地区的需要,建立有权威的教材审定制度,促进中小学教材质量的提高,成立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

  第二条 审定委员会是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的全国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审定委员会审定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大纲;审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重点高等学校审查推荐的教材和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央级科研单位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编写的教材。

  第四条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用少数民族文字编写的中小学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审查、审定工作,参照本章程有关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五条 为适应本地区或本学校使用而编写的教材(乡土教材、选修教材、补充教材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建立相应的中小学教材审查机构。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六条 审定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专家、教师和教育行政领导干部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审定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委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任期3年。

  第七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审定委员会设立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全国各少数民族教材审查委员会下设立各学科教材审查小组。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人、委员5~15人,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任期3年。
  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审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若干名专家、学者担任审定委员会顾问,任期3年。

  第九条 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与国家教委中小学教材办公室合署办公,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办公室经常联系并协调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处理审查、审定中小学教学大纲和教材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 作 职 责

  第十条 审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定全国中小学各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
  2.指导各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解决教学大纲和教材审查中提出的问题。
  3.指导优秀中小学教材的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学科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查本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2.研究本学科教学大纲和教材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本学科教材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
  4.推荐优秀中小学教材。

  第十二条 顾问的任务是:
  1.指导中小学教材建设和改革。
  2.对审查、审定教学大纲、教材和各学科领域中有关的学术问题提出建议,接受咨询。

  第十三条 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审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主持本门学科教材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 审 定 原 则

  第十五条 中小学各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审定原则:
  1.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体现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贯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
  3.符合中小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及各级各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4.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教学计划。
  5.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从各地区可能达到的办学条件和师资条件出发,难易适度。
  6.符合儿童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教育的规律,教学内容总量要适当。

 

第五章 审 定 程 序
  第十六条 教学大纲或教材的审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符合审定原则的教材,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审查和审定。
  1.学科审查委员会对送审的本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写出审查报告,连同审查过的大纲或教材一并提交审定委员会讨论;审查没有通过,但有可能经修改达到要求的,建议编者按审查提出的意见修改并通知推荐单位;认为不适宜作教材的退回推荐单位。
  2.审定委员会审定各学科审查委员会提交的教学大纲、教材审查报告。
  3.中小学教材实行编审责任制。教材的编写单位或编者及审查、审定人,要在审查或审定的教材上署名。
  4.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报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副主任签字批准出版印行,并在封面上标明《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字样,列入中小学教材推荐用书目录,供各地学校选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材建设经费,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预算,列入国家教育事业费的年度预算,其中包括教材、图书、资料的购置、会议开支等项。

  第十八条 顾问、审定委员会委员、审查委员会委员审查、审阅书稿,按有关规定付给审查费、审阅费。

  第十九条 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学大纲、教科书,以及与教科书相配套的各类教学用书(包括音像教材、教学挂图等)出版时,由有关出版社支付审查费、会议费及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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