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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海关实施新的货物申报规定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4 生效日期: 2003-06-04
发布部门: 交通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 第1号
美国海关自2002年12月2日起实施了新的货物申报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新规定要求在美国以外港口装载前往美国的集装箱货物的船舶,无论该货物是否在美国卸离船舶,均须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向美国海关递交货物申报单。从2003年2月1日起,美国海关将对不能按时准确提供货物申报的承运人实施处罚。
  新的规定除要求向美国海关递交货物申报单的时间提前以外,还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要求提供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或提供货物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2、对货物的描述要求更加详尽,不接受笼统的货物描述;
  3、要求承运人在货物申报中提供集装箱号、铅封号;
  4、承运人可以使用纸面或电子的方式向美国海关申报,但使用电子方式将有助于更快地获得美国海关的许可;
  5、承运人承担由于错误申报产生的惩罚;
  6、美国海关收到货物申报单后,可能要求部分货物滞留在港口,不允许装船。
美国海关的新规定,将使装载对美出口货物船舶的承运人接受订舱的时间太大提前,发货人需相应提前备妥出口的货物,提前将集装箱集结到港区,并需将货物的相关信息提前通知承运人。同时因货物的提前入场,对港口经营人集装箱堆场的堆存能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对现行的对美出口贸易的工作程序、习惯做法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请各有关国际航运、港口、进出口企业注意美国海关的新规定,在技术、工作流程等方面作好准备,互相配合,保证我国港口生产、国际航运和对美贸易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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