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4]10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所辖出口企业并对符合财税明电[2004]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磷酸氢二铵出口业务,按《磷酸氢二铵出口合同备案表》的要求进行填报并持合同副本及复印件于2004年4月12日前到你局办理备案手续。请对出口企业上报的备案资料认真复核,复核无误的给予备案,将《磷酸氢二铵出口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余资料退还出口企业。请依照执行。
附件:磷酸氢二铵出口合同备案表
磷酸氢二铵出口合同备案表
出口企业名称(盖章):
序号
合同号
合同签定时间
预计合同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万美元)
出口数量
备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