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4]5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同时认定为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对防伪税控企业资格不再另行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略)
2004年7月21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同时认定为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对防伪税控企业资格不再另行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略)
200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