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4]21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更好地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临时一般纳税人)进行审查和清理,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理,取消其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将这次审查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此次审查清理临时一般纳税人的范围为2004年7月12日以前认定的尚未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年审或转正工作中已被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除外),包括:商贸企业、工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鉴于我市2003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刚刚结束,因此此次审查清理的重点是200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特别是小型商贸企业),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
(二)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三)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
三、对通过2003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的临时一般纳税人,以及200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且未发生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准予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上述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企业,各局应加强增值税监控管理,并对其限量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对认定不足一年且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的小型商贸企业,应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且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对认定不足一年但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及认定已满一年的小型商贸企业,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且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四、各局应抓紧时间认真做好此次审查清理工作。在今后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中,各局要严格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规定和市局相关规定,掌握以下认定原则:
(一)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应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规定和市局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符合工业企业认定条件的,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再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应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规定和市局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符合商贸企业认定条件的,按规定分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或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再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中关于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五、各局应于2004年8月31日前将对所辖临时一般纳税人进行审查清理的情况填报《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审查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书面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各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附件: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审查清理情况统计表
2004年7月28日
附件:
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审查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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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理前 │通过清理│清理后纳入│ ┃
┃ 企业类型 │的临时 │取消一般│一般纳税人│ 其中 ┃
┃ │一般纳税│纳税人资│管理的户数│ ┃
┃ │人户数 │格的户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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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防伪税控系统最│防伪税控系│防伪税控┃
┃ │ │ │ │高开票限额不超│统最高开票│系统最高┃
┃ │ │ │ │过一万元的 │限额不超过│开票限额┃
┃ │ │ │ │ │十万元的 │超过十万┃
┃ │ │ │ │ │ │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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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 │2 │3=4+5+6│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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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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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认定不足一年且│ │ │ │ │ │ ┃
┃中│销售额未达到 │ │ │ │ │ │ ┃
┃ │180万元的小型 │ │ │ │ │ │ ┃
┃ │商贸企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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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不足一年但│ │ │ │ │ │ ┃
┃ │销售额达到180 │ │ │ │ │ │ ┃
┃ │万元的小型商贸│ │ │ │ │ │ ┃
┃ │企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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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已满一年的│ │ │ │ │ │ ┃
┃ │小型商贸企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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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型商贸企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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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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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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