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文物[2004]720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废止执行。
今后对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对珍贵文物复制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略)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略)
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略)
二○○四年八月五日